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2015年8月已公布关于征询《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稿)》意见的通报。1月22日,在新京报联合主办的供给侧改革与中国生鲜电商发展研讨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监管四处处处长张兰兰透漏,《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近期将不会实施。
会上,张兰兰就《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制订原则、明确拒绝等内容同与会人士共享交流。 四方面原则 据张兰兰透漏,《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是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思路展开的,并细化了其中的一些原则。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则:线上线下完全一致原则、社会共治原则、手段创意原则、以网管网原则。
线上线下完全一致的原则特别强调一致性,线下怎么监管,线上也怎么监管。 社会共治的原则是指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专门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管理,分担适当的社会责任,同时强化与涉及部门的合作,比如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网络交易不道德、网络经营不道德所牵涉到到的监管部门也应当构成牵头整体,确实构成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予。 手段创意的原则是所指在互联网交易当中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监管当中也相结合技术化手段。
无论是主体的管理制度、信息公布,还是抽样检查等一系列工作都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因素的影响。同时,监管部门正在考虑到创建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信息监测体系。
以网管网的原则要相结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优势地位,希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按照法律法规,利用与劲射食品经营者的合约关系来规范约束平台内的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张兰兰指出网络平台第三方类似于实体市场开设方的性质,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是完全一致的。
《食品安全法》对于市场开设方所规定的一些义务和责任,某种程度限于于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各责任主体义务具体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反映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三大类义务:一是一般义务,还包括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应急事件的处置、信息数据的留存、帮助解任和检查;二是主体经营管理制度审查、经营产品信息审查和日常检查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维护义务。
网络经营的主体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食品经营者,一类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把后者作为和市场开设方同等对待的主体。在明确制度方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大力增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享有优势地位,增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不会对规范网络食品经营活动起着事半功倍的起到。
另一方面,《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具体了网络食品经营仓储的特殊要求,并拒绝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冷藏等特殊要求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应采行确保食品安全储存运输的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适当储存能力的运输企业展开仓储。而监管部门接纳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表现形式有这样几类,一类是检验机构开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一类是企业自己所具备的检验机构开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一类是企业垫的合格证明章。
食品安全轻在前端 食品安全的焦点在于前端,原产地和产品提供商应当严苛遵守农业部对食品生产的涉及拒绝,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做到的是对转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展开安全性监督管理,不能根据前端监管部门(比如农业部)拒绝做到适当交会。 张兰兰在发言中说道:“一车菜有可能就是指10块菜地采收出来的,几乎靠抽查的方式来确认这个东西合不合格,成本极大,要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特别是在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轻在前端。一条鱼在生产周期中不吃过什么药,猪肉、羊肉生产过程中饲料合不合格,打了什么药,这都是我们后末端无法控制的。” 同时,张兰兰讲解:“新发地的批发市场因为担忧源头掌控不需要符合它们的市场需求,所以自己在全国选点、租给土地、雇用自己的人去种食用农产品。
在自己基地里面种,通过自己的市场来卖,相等于批发市场伸延至生产环节,这比从别人那儿买要安心得多。今后若电商做到大做到强劲,也有可能把自己经营的手伸展源头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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